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泾源县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
2025-11-13 12:58:50   
2025-11-13 12:58:50    来源:宁夏日报客户端

  11月10日,泾源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,为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判提供了新的处置模式和思路。

  泾源县居民小刚(化名)与小芳(化名)婚后生育一女孩莉莉(化名)。今年8月,二人发生矛盾后向法院提出离婚,之后莉莉被小刚和其父母抱走。莉莉被抱走后,小芳在多次前往小刚父母家看望莉莉时,小刚及其家人均以各种理由阻碍。在二人诉讼离婚过程中以及离婚案件审理期间,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规劝,小刚虽口头允诺,但均未对小芳探望莉莉提供协助和配合,导致小芳探望孩子一直未果。经当地居民委员会调解,小刚仍拒绝申请人小芳探望莉莉。小芳以小刚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的监护权造成侵害为由,申请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。

  泾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:目前,小刚与小芳的婚姻关系仍存续,根据民法典,小刚应当如实告知小芳莉莉的具体住所,不得藏匿莉莉,不得阻碍小芳对孩子行使监护权、抚养权,并应配合小芳探望莉莉。

  在向小刚送达裁定时,法官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。经过释法析理,小刚从一开始的情绪激动、明显抵触到最后认同接受、充分理解,并最终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,表示愿意配合。之后,法官注意到,小芳和小刚在沟通探望孩子的具体事宜中意见分歧很大,于是拨通了小刚父母家所在地妇联的电话。经过沟通后,法官向当地妇联发出了协助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函,请当地妇联在小芳探望孩子时提供陪同前往、居中调解等必要协助。据了解,小芳已于今年11月4日如愿见到了自己心心念念的孩子。

  法官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35条“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”的规定,小刚、小芳作为监护人,无论是离婚、分居或者发生其他争议,均不应违背法律规定。(通讯员 李瑞娜)

【编辑】:王雪玲
【责任编辑】:邹炜新